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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日報:限期賣羊是權力違法膨脹惡果

舒銳

2016年08月14日10:52    來源:法制日報

原標題:限期賣羊是權力違法膨脹惡果

從“禁止散養”到“限期賣羊”,這不僅無視公民合法權益,更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,也讓群眾喪失了對政府與法律的信任,這正是權力違法自我膨脹的惡果

近日,山西蒲縣多戶山羊、綿羊養殖散戶接到通知,政府要封山禁牧,要求限期10天內把羊賣掉,否則就把羊拉走,還要罰款。突如其來的“賣羊令”讓農戶難以接受。迫於壓力,他們有的把羊賤價賣給羊販子,有的則趕著羊群、拖家帶口離開蒲縣,等待羊價上漲再賣出。

事實上,2007年實施的《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》中確實規定著:“封山禁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劃定的林地、草地等區域進行封育並禁止放養牛、羊等人工飼養的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。”“在禁牧區域放牧的,責令停止放牧行為,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。”

這約束的僅僅是在禁牧區域違法放牧的行為,而養羊行為本身並不違法,羊也並非違禁品,反而是農戶們的合法財物,農戶們對自身財物有完整的處分權,限期賣羊可謂滑天下之大稽,將羊拉走,將嚴重侵犯農戶們的物權,而僅因農戶養羊,就對之罰款,也有違行政處罰法定原則。

其實,在蒲縣關於加強封山禁牧的通告中,只是規定著“嚴禁任何人在野外放牧山羊”“凡在野外放牧山羊的,每隻羊處以100元的罰款,並限期變賣處理。”其中並沒有“限期賣羊”的說法。然而,這份紅頭文件也存在著兩處逾越法律授權的規定。

一方面,山西省地方法規規定,違法放牧的,每次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,而通告卻規定每隻羊處以100元的罰款,擴大了罰款額度。另一方面,根據法律,即便是針對違法放牧,政府也